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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在工伤期间解除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3.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者自动去职多长时间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在《劳动合同法》中和行政法规中无具体限定,以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规则为准(这个规则必须按法定流程制定)。通常没理由翘班三日以上能够视为自动去职了,也能够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限定。 1、《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限定用人单位可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如果符合此条第二款限定,单位就能够严重违背单位规章规则为因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无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还存在。 2、参照已经失效的《公司工人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限定,由用人单位提议与无正当借口翘班的工人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置方式。除名的要求是: (1)工人时常翘班无正当借口;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限定的翘班天数,即持续翘班时间超出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翘班时间超出30天。但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至于自动去职(翘班)几天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能够制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则,根据情况自己制定,作为单位内部管理的依据,对劳动者是有约束力的。
这需要视情况而定。根据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除开”法定顺延“的情形,劳动合同到期最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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