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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闺女童保护法的问题

2022-07-07
第四章劳动权益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取工人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职位外,不得以性别为因拒却录取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取准则。禁止招收不到十六岁的女工。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决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孩子、产假、哺乳等为因,辞掉女工人或者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本领的妇女得到物质资助创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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