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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影响航班正常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取消其时刻,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空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积极推动新技术应用,提高运行保障能力,保证航班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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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航班正常统计有关规定,做好航班运行数据的记录、上报、汇总等工作,并对真实性负责。民航局定期对外公布航班正常情况和旅客投诉受理、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航空销售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三),未将承运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及时通告旅客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作出如下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未按规定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在航站楼内为旅客提供医疗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未按规定为旅客提供相关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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