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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处理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但关于婚前财产的分割,法律也有一些规定。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获得的财产,包括...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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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获得的财产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其中,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所列举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列举的财产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离婚后购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 如果其中一方出资购买房屋,且离婚协议中对于共同财产分割有明确约定,那么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视为个人所有。这种情况通常适用于双方已经离婚,并且离婚协议中对于共同财产分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如果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而且在双方因房产产生诉争之后,双方都认可当初办理离婚手续只是为规避购房政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以分得全部财产的一方出资所购房产,也应视为二人共同所有。 当然,如果另一方实际出资或者双方共同出资,虽房产证是办在一方名下,在双方又复婚后,个人的观点是房产应为双方共同所有。 考虑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因此上述问题应该有一个前提,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产。因此,在双方离婚之后,名下没有房产的一方重新购房产,其登记所有权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为共有人的。如果双方事后因这套房产产生纠纷而诉诸法庭,那么对于房产的权属问题,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是占据有利条件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或共同出资人,或者法庭调查核实清楚双方“假离婚”的背景而考虑此实际情况判定房产仍为双方共有,那么登记所有权人的另一方很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离婚时,夫妻应首先明确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才能进行分割。具体如何分割由夫妻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然而,如果房屋本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房屋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房产证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但婚后共同还贷,那么对于共同还贷的升值部分,在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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