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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购房权益归谁?

2024-12-16
夫妻离婚后购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 如果其中一方出资购买房屋,且离婚协议中对于共同财产分割有明确约定,那么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视为个人所有。这种情况通常适用于双方已经离婚,并且离婚协议中对于共同财产分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如果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而且在双方因房产产生诉争之后,双方都认可当初办理离婚手续只是为规避购房政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以分得全部财产的一方出资所购房产,也应视为二人共同所有。 当然,如果另一方实际出资或者双方共同出资,虽房产证是办在一方名下,在双方又复婚后,个人的观点是房产应为双方共同所有。 考虑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因此上述问题应该有一个前提,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产。因此,在双方离婚之后,名下没有房产的一方重新购房产,其登记所有权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为共有人的。如果双方事后因这套房产产生纠纷而诉诸法庭,那么对于房产的权属问题,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是占据有利条件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或共同出资人,或者法庭调查核实清楚双方“假离婚”的背景而考虑此实际情况判定房产仍为双方共有,那么登记所有权人的另一方很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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