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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能翻消费者的东西,任何翻消费者的东西都有可能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侮辱或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
消费者买的东西可以退。购买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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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可以。 一、“假一赔十”属于商家自愿做出的承诺,是有利于消费者不利于商家自己的,对不利于自己的规定,法律不会干涉。所以,如果消费者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而商家又有明确的“假一赔十”告示,就可以认定是商家的真实意思表示。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2.需要把握以下几点:首先,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以合法、正当、必要及消费者自愿为原则。具体就本款的规定,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首先要遵循合法性原则,例如,不得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名称,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等。 3.《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和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的规则作了全面规定。其次,“正当、必要”的原则,主要指任何个人信息都必须采用合法、公平的手段收集,经营者收集信息应当与事先向消费者明示的使用目的相关,不得收集、使用与消费交易无关的其他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实行的是消费者自愿原则,即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事先明示其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个人信息的范围很广,既包括与个人私生活和人格尊严密切相关的一些敏感信息,如身体信息、病史、婚史等;又包括一些非敏感的个人信息,如浏览网页的记录、手机号码、消费记录等,敏感信息直接与个人隐私及人格尊严相关,因此,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明示其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消费者的同意。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消费者同意。实践中某些智能手机内置消费者无法删除的恶意软件,该类软件在设计上隐藏强制交易条款,消费者必须点击同意经营者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才能使用手机的基本通讯功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通过上述手段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视为未经消费者同意,根据具体情节,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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