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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义务: 1、诚实守信。 2、听取消费者的建议。 3、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 4、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 5、向消费者出具书面凭...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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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应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可能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2)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1)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应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可能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2)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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