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法律法规; 2、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
办理条件: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2、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冒名办理门诊统筹的;(二)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险卡办理门诊统筹的;(三)隐瞒、编造病史,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或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四)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政策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府发〔2009〕51号)第七条2010年4月1日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办理条件: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2、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3、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带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2、工作人员受理批准后,出具医疗证明;3、生育女职工产假后30天内,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带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4、工作人员受理批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6人已浏览
238人已浏览
219人已浏览
2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