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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法律政策需要有哪些

2022-01-28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相关内容】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已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市政府决定,对《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计发: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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