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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来说,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前段时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如果生活确实有困难,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
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理。既然是请假,就有假别和工资待遇,还有是否准假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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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理。既然是请假,就有假别和工资待遇,还有是否准假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哺乳期喂奶时间。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哺乳未满一岁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日常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1、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2、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3、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4、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5、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6、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7、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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