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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
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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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是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工人发放。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薪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上述情况外,用人单位退休员工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的不满6个月的,向工人支付1个月的工资赔偿金。
新劳动法的解雇补偿规定,解雇补偿按被解雇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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