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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用人单位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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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超过医疗期,不能够胜任原工作,也不能胜任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单位有权解除,但要给予经济补偿金。
如果任何一方不符合上述情形而单方解除合同,都将视为违法解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像(1)-(4)由于劳动者过错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随意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标准为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一是像(5)-(7)由于“不可抗力”情形单位解除合同的,单位并无过错,则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但若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程序,滥用解除权,则仍然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者违法擅自解除合同,玩消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以为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
一、《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劳动合同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而如今你的公司没有为你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显然是违法的,你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不再续签,你可以和公司协商为你补交自用工之日起到劳动合同到期解除这一期间的社会保险,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给你补交社会保险。 至于你所说的补偿问题,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你以公司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为理由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如今你的劳动合同是到期不续,你和单位自动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你请求单位另外再给你补偿的话,理由有些不充分。 所以,综上所述,你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给你补交社会保险,但是你另外的补偿请求恐怕很难得到支持。 不知这样答复是否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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