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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
以下四项权利是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1)非财产权利。比如抚养权、婚姻拆迁权、离婚理赔权、非婚生子女的领取权和否认权、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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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有抗辩权等权利,如诉讼时效抗辩权、履行抗辩权等。次债务人可以依法及时向债权人主张其对原债务人的抗辩权。
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务人权利指的是不得让与的,具有专属性的权利,包括: 1、非财产性权利;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 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 4、不得扣押的权利。
要求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这五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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