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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及赔偿...
第一,解除协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定解除合同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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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规定中得到验证。如果与上述规定描述的情况不同,公司突然提出要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要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从用工之日起算)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及赔偿 (1)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现如今,有很多人都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为“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一个误解。事实上,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是能够单方面解除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对不是为劳动者上了“终身制”的保险。另外,劳动者也可以依法要求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规定的情况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动者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一类是劳动者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情况。 关于第一类情况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这些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除了上述第一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外,劳动者于主观上存在恶意或过错的,不论是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都有权单方面解除。所以,对那些经常迟到、早退甚至旷工的劳动者,如果他们的行为被明确界定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对那些玩忽职守、拿回扣、收贿赂的劳动者,如果他们的行为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合同;对同时兼职在其他单位任职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劳动者不能兼职,劳动者却仍然我行我素,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合同;至于那些以欺诈的手段骗取用人单位与其签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申请合同无效,从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在上述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不需要支付补偿金,连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都免除了。 关于第二类的解除情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而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裁员的几种情形:这一类的规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劳动者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或恶意,我们通常称作“非过错性解除”,对适用这些法律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比处理前一类情况来得复杂:首先要劳动者健康状况或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或者合同因客观情况而无法实际履行下去,其次还有给员工提供一个机会让他能适应工作要求,之后仍然不能满足工作要求,或达不成变更协议的,才能单方面解除;而裁员的时候除了要满足规定的情形,还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不过在“非过错性解除”的情况下,公司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无论订立的是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劳动者也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这一限制,早在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经明确规定。 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也不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拿到了“铁饭碗”,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情形下也是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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