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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可见,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 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买断工龄是股份制企业为了卸包袱采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举措即用以每工作一年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金钱,了结与劳动者原有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即使留用也将因买断工龄而与股份制企业从新建立劳动关系,从头开始计算连续工龄,买断工龄纯属企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职工不买断工龄,是对绝大多少职工权益的保护,符合法律规定。
1、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 2、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不能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3、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且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后,职工可持有关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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