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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从11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及张家港市及常熟市及太仓市及昆山市及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
苏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940元/月调整为2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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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020元/月调整为228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8.5元/小时调整为22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020年苏州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请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苏州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苏州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级一级地区同步上调140元,由原来的1680元/月调整为18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4、5元/小时调整为15、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确立了保障和提高职工工资收入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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