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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从11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及张家港市及常熟市及太仓市及昆山市及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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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月。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3、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各级人社部门将结合岁末年初的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530元/月调整为168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3元/小时调整为14.5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不包括的各项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苏州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请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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