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从2011年2月1日起,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960元/月调整为1...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而是指包括基本工资在内的职工的全部收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包括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奖金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发放的物价补偿性质的津(补)贴。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自2018年1月1日起,苏州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苏州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级一级地区同步上调140元,由原来的1680元/月调整为18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4、5元/小时调整为15、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确立了保障和提高职工工资收入的底线。
苏州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750元调整为850元。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 最低工资标准应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51人已浏览
208人已浏览
2,079人已浏览
6,43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