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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是指房屋不仅属于一方所有,而是几个人共同对房屋享有所有权,都能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0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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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主体具有房屋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以及房屋的共有人。但出租人出售房屋时,如果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方的一项权利。若出租方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方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方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方请求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因此,当承租方想保障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应在合同中约定:出租方在其租赁期限,不打扰其正常经营。若要带客看房,应提前n日内书面通知承租方。出卖租赁房屋时应提前n日书面通知承租方。 但承租方行使优先购买权仍需满足以下条件: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承租方必须在接到优先购买通知1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只能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出租方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3、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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