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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生产、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反其他操作规定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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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提供血液或制作、提供血液制品、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采集、提供的血液中含有艾滋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2)制作、提供的血液制品中含有艾滋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3)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一次采集血液、传染病原微生器材、危险病原微生物的血液,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制造者对血液制造危害者健康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血、制作、供血产品。本条和本规定第52条、第53条、第55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本条和本规定第55条规定的血液产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产品。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血、制作、供血产品。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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