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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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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环保、城乡规划、税务、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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