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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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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期间的待遇: (1)两个月内,发给原工资 (2)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90% B工作年限满十年,工资照发。 (3)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 B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医疗期一般是24个月,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劳动部备案。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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