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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没有固定的计算方式,司法拍卖的财产是需要事先评估的,拍卖的价格是参考评估价值和市场价值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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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根据你问的回答法院拍卖房产的保留价一般按房产的市场价。 拍卖前法院会委托评估公司评估,按评估报告确定保留价。 第一次拍卖时,一般评估出来的价钱接近市场价,所以保留价也接近市场价。
法院拍卖房产的话会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拍卖的司法解释进行,首先要做出拍卖裁定,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选择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出来后,对报告结论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或补充评估申请,没有异议的,法院会以此结论价格为依据确定拍卖保留价。之后会通知双方当事人选择拍卖机构,这些选择都是在委托机构名册中通过摇号等随机方式选择的,增加执行中的公开、透明性,拍卖机构确定后,委托选定的拍卖公司拍卖,拍卖过程由拍卖公司决定,法院只提供相关手续并确定拍卖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即如果房产评估价格为160万元,那么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就是160万元,如果行情看涨也可以高过这个价,但不能低于这个价,第一次拍卖流拍的话法院会委托第二次拍卖,但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可以比第一次降价20%,也就是128万元,如果再次流拍的话,因为是不动产拍卖所以法院会第三次委托拍卖,保留价可以再降20%,即102.4万元,如果还是流拍,申请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法院会解除查封,退还被执行人。 上面说的是拍卖过程,拍卖中第一次不成的话,一降价估计就会拍成,申请人也可能在每次流拍后同意以物抵债,所以建议你们最好能清偿债务,别走到拍卖这一步,加上评估费、拍卖费用等你们损失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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