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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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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虽然土地无偿,但之上可能有耕地、房屋等)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我们国家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的企业和公民要使用国有土地时,都要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税,我们也是可以通过上述三种方式来获取土地的使用权,在计算土地使用税时一定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如果出现了偷税漏税等情况,司法机关也是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未经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就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常见现象。实务中,更多的则是先进行转让,再由划拨土地的受让方直接与政府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即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转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依此可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未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可以通过效力补正。此种情形,符合合同效力补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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