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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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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延长或可以操作延长。员工在试用期内请假,特别是请长病假时,试用期成了“摆设”,无法利用试用期对员工进行观察和考核,一味限制顺延,单位的用人选择权丧失,对单位不公平。 1、江苏省的地方做法是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2、上海市、山西省等地则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3、以上规定尽管在国家层面的规定中均未予以明确规定,但实际给我们提供一些启示,而且事实上风险并不大。 4、(合理)设置录用条件:在员工的录用条件中明确一点,如“******”,或“******”(具体关注我有分享),这样可以提高公司与员工协商中止的成功率。 5、还有一个办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顺延条款,如“******”“作为预备性条款。HR实务中思路开阔,就更能保障单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权,其地位自然油然而生。
试用期在不超过法定的限度范围内可以延长,但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请问是什么事情被限期改正一般有特殊情况可以跟监督部门申请延期。请告知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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