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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属于私人之间自我约束的关系,法律上不予承认,不予强制保护。 2、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同居关系效力:1、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属于私人之间自我约束的关系,法律上不予承认,不予强制保护。2、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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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状态下双方以书面形式给出的承诺受法律保护 分手了,要分手费,合理合法吗?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种事情。比如,分手时女方觉得自己青春受损,强要男方予以赔偿;或者男女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一方赔偿另一方“分手费”。那么,法律上的分手费是什么?分手费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吗?近日,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女士与男友蔡先生2009年经人介绍恋爱,后双方在深圳同居生活。2014年10月,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蔡先生提出分手,张女士坚持不同意。为了早日甩开女友,蔡先生承诺给张女士一笔“分手费”。 口说无凭,虽然蔡先生答应了经济补偿,但是要白纸黑字写出来张女士心里才踏实。于是,俩人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其内容为“一、自2014年10月25日分手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二、另蔡先生给付10万元分手费”。 此后,蔡先生只给付了张女士1万元,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剩下的钱。张女士不服来院诉讼。 法院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蔡先生理应赔偿剩余的9万元。庭审中,蔡先生提出,他们签订的是一份无偿赠予合同,按照这种合同的性质,在没有给付前,自己随时可以撤销。但法官认为,蔡、张同居多年,张某作为女性较为弱势,一直照顾蔡先生的生活起居,现蔡某提出分手,自愿同意给付张某10万,双方的协议不能看作普通的赠予合同。 法理解析 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此外,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客观上应当是当事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恐吓或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也就是说在正常状态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说简单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如果男方就是不给,不跟你签订任何协议,你没有理由强行要求他给予分手费。 本案中,张、蔡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双方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的产物,是双方基于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并未出现欺诈、胁迫的情形,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行为所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该是有效协议。
1、不能够。 2、同居多少年也无法自动变成夫妻关系,这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要具备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4、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同居关系是指那女双方(无论是否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效力,是一种事实关系。 其中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可能构成重婚罪,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 2、同居期间没有产生子女抚养以及财产纠纷的,法院不予受理。 3、同居期间产生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 4、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形成事实婚姻的,人民法院应视为合法婚姻关系对待。该日期之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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