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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的分手费的效力

2021-02-25
正常状态下双方以书面形式给出的承诺受法律保护 分手了,要分手费,合理合法吗?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种事情。比如,分手时女方觉得自己青春受损,强要男方予以赔偿;或者男女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一方赔偿另一方“分手费”。那么,法律上的分手费是什么?分手费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吗?近日,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女士与男友蔡先生2009年经人介绍恋爱,后双方在深圳同居生活。2014年10月,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蔡先生提出分手,张女士坚持不同意。为了早日甩开女友,蔡先生承诺给张女士一笔“分手费”。 口说无凭,虽然蔡先生答应了经济补偿,但是要白纸黑字写出来张女士心里才踏实。于是,俩人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其内容为“一、自2014年10月25日分手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二、另蔡先生给付10万元分手费”。 此后,蔡先生只给付了张女士1万元,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剩下的钱。张女士不服来院诉讼。 法院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蔡先生理应赔偿剩余的9万元。庭审中,蔡先生提出,他们签订的是一份无偿赠予合同,按照这种合同的性质,在没有给付前,自己随时可以撤销。但法官认为,蔡、张同居多年,张某作为女性较为弱势,一直照顾蔡先生的生活起居,现蔡某提出分手,自愿同意给付张某10万,双方的协议不能看作普通的赠予合同。 法理解析 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此外,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客观上应当是当事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恐吓或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也就是说在正常状态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说简单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如果男方就是不给,不跟你签订任何协议,你没有理由强行要求他给予分手费。 本案中,张、蔡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双方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的产物,是双方基于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并未出现欺诈、胁迫的情形,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行为所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该是有效协议。

相关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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