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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物上代位性特点概述

2025-01-22
质权因质物的灭失而消失,其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质物的客体是质物,质物灭失后,质权也会随之消灭。如果质物全部灭失,则该质物产生的质权将全部消灭;如果质物部分灭失,则该部分质权归于消灭,而动产质权仍然存续于质物的剩余部分。如果质物是由于质权人疏于保管而灭失,质权人应向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质物的灭失并非由于质权人本人的过错,而是由于质物本身的内在缺陷,且在质权人作为善良保管人时仍无法发现并有效预防,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如果质物之灭失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人应向质权人支付赔偿金。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这些赔偿金虽与质物形态不同,但质权人仍享有动产质权,体现了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的设立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1. 根据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 设立质权时,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以及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条款。 3.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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