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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可以随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种劳动合同之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当然地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随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以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随便终止合同,只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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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随时终止,除非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一或者劳动者有过失解雇,否则另一方可以立即终止。用人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非法终止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下的规定,即便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虽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合同终止日期,但不能完全将其看作是不可以解除或终止的终身合同。同样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随时解除或终止也是错误的。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只有出现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出现了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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