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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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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订金,退回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如果是定金,那就复杂一点,但也是有办法的。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都是有办法退回定金的。 但这需要一定的法律技巧,一般开发商是不会自觉退还定金给购房者的。 协商不成,诉讼解决。本人处理过相同案件。 带上现有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说: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果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定金能否退款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支付定金一方违约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 收受定金一方违约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定金应双倍返还。 3、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未签订的,应当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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