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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购双方谈判和确定并购意向。雇佣中介进行职务调查1、外国投资者通过与国内公司股东进行初步谈判,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如果有并购意向,起草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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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外国投资者身份收购中国内资企业外商,可以根据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的投资方向,整体买断中国相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全部资产,完成并购形成外商独资企业,使企业成为其独资子公司。外商也可以收购中国企业的部分股份或资产,实现部分收购。部分股份收购可以通过参与我国原有企业的重组,收购企业原股东50%以上的股份或认购企业增资,达到控制企业管理的目的,或者通过大量增持b股或h股来达到参与或控股的目的。外商也可以收购中国内资企业的部分资产,并以这部分资产作为投资组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实现部分资产的收购。(二)以外国投资者身份收购中国外资企业,通常通过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份或以增资扩股的形式认购增资。也就是说,在原有外资企业的基础上,中国股东减持或退出,外国投资者(包括原外国投资者和新进入中国市场的海外投资者)转让其退出或减持的股份;或者外商增资扩股,中方不参与增资,所持股份相应减少,使外商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或从参股转为控股。(三)以我国法人身份收购我国内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如果他们已经在中国设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法人,在收购中国企业时,适用国内企业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享有中国法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在中西部地区,只要相应的外资比例折算超过25%,这种并购也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如果再投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也可以享受一定的退税优惠。(4)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境外公司实现间接收购,是指外商通过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外的股权,间接拥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这种收购方式的优点是纯属中国境外交易,不需要中国任何方面的批准,转让中国境外公司股份也很方便,不需要缴纳中国相关税负,只需要办理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的变更登记;但外商参与或控制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相对间接,律师需要对境外公司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调查成本增加。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换股并购有四种操作模式。a、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b、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认购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c、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d、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认购境内公司增发股份。采取哪一种模式,在于双方协商,具体申请审批的程序并无不同。 除特殊目的公司外,换股并购的境外公司应为境外的上市公司。换股并购必须报商务部批准,申请程序根据是否涉及特殊目的公司而略有区别。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商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3号――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号――公布《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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