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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都是兼并的具体形式。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兼并是在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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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系统的实际可行的方法来实现并购后的协同效应 外国公司准备开发出富有野心的整合后的协同目标,但是缺乏实际可行的以及系统的方法使其适应中国的商业环境。基于我们的经验,以下是典型的不能达成协同效应的原因: 系统与报表不能沟通与对接 对协同项目责任不清 双方职员与工人待遇差异大 项目投入远超预算 危机处理没有预案 没有充分了解中国公司的股东们的不同需求 和西方合作伙伴相比,中国公司通常有更多的内部关联的股东,因为公司中有错综复杂的持股机构和法律实体,复杂的中央政府关系,公司中有家庭成员、亲属,以及来自商业伙伴和同事,所有更重要的未写下来的影响。有些重要的股东在并购交易阶段并不明显,但是可能最终在整合阶段带来不可预期的令人惊讶的影响。不理解或者没有重视这些关键股东的利益将导致昂贵的代价,甚至是不可预期的诉讼。
1、可以按照合同签订的来。公司被收购后,原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原劳动合同由收购方继续履行,所以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是不变的。 2、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收购是合并的方式,但并不完全等于合并,申请收购一般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申请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如果投资者自愿选择通过申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提出收购所有股份的申请(以下简称全面申请),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提出收购所有股份的申请(以下简称部分申请)。第24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达到该公司发行股票的30%时,持续增加股票的,应采取申请方式,发行全面申请或部分申请。第二十五条,收购人根据本方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申请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票的,其预定收购股票的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5%。第二十六条,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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