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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时间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有关系的。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 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对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要立即发出《劳动合同限期签订通知书》。 3、根据法律规定,解除目前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所谓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着最大的共性,即针对的都是劳动。在实务中,尤其是关系主体都是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时,非常容易混淆。但二者也有最大的、最本质的区别,即身份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有隶属性,而劳务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关系恒定为两方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的民事主体,既可能是自然人、法人,也可能是其他组织。此外,二者还有关系主体的待遇不同、适用法律不同等区别。但现行司法实践却很混乱,如“三无”人员的就业、农民工进城打工,实为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完全得到真正的或类似于劳动关系的处理和对待,而且往往是通过非法律途径(甚至政府出面)清欠其工资款了事,按类似于劳务关系对待、处理。再如,外国公司或其代表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自主在中国境内录用劳动者,而必须由外企服务公司共行录用,再派到外国公司或代表处工作,外企服务公司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却不真正接受、使用劳动,真正使用劳动的外国公司或代表处与真正提供劳动的雇员却形成所谓的劳务关系。显然,劳动与劳动合同脱节,劳动权利、劳动义务错位,真正形成讼争,当事人的身份如何确定都是问题。再如,下岗人员、反聘人员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笔者认为,不能以劳动者的身份、户籍,用人单位的国籍,甚至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等进行划分,法理上不通畅,有失公允,人为地制造不必要的混乱。只要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动,形成的就是劳务关系;存有隶属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形成的就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应由民法予以调整,劳动关系应由劳动法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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