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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产生劳动关系的,该用工单位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
劳务关系: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劳动关系: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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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们知道,要申请工伤认定,原则上受伤职工首先要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那么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劳动者在出卖劳动力获得劳动报酬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特意对某些领域的劳动者进行了倾斜保护。这项保护规定突破了工伤必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在因工受到人身伤害时,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1。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承包业务中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不一定是工作年数。工作年数是指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不是工作年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一般工作年数是指工作人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计算一般工作年数时,必须包括本公司的工作年数。第39条,本公司的工作年数必须根据劳动者在本公司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退休后,最后回到本公司的工作日开始计算。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不限于此。一、企业管理机构、企业行政方面或者资金方面调动工作人员,调动前后本企业的工作年数必须连续计算。但是,在解放之前,由于业务需要调动,确实有证人,本公司的工作年数必须连续计算。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构、企业行政方面和资金方面派遣国内外学习业务者,有确实的证明,除了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数外,其派遣前和本企业后的本企业的工作年数必须合并计算。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五、企业转让、重组或合并,原工人员留企业工人,其转让、重组或合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七、疾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6个月以内的人,必须连续计算本企业的工作年数,6个月以上病愈后,回到原企业的工作人员,除了6个月以上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数外,其前后本企业的工作年数必须合并计算。八、在敌伪和国民党的反动统治下,为了反对统治的压迫而被迫退休,退休期间被敌伪和国民党政府监禁的斗争者,在监禁期间和退休前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的本企业的工作年数必须连续计算。工作年数是指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不是工作年数。
发生工伤之后,能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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