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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证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形式,它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
1、担保期限的特点包括:担保期限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原则上由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以及保证期间的经过具有消灭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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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证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形式,它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作保证。 3、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一样,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保证人有多个债权人,有保证的债权人并不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4、设立保证担保的程序较为简便。设立保证担保,不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因此,相对于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来说,保证具有手续简便、有利于当事人操作等优点。
一、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又称为意定担保,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设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约定担保,除法律对其成立要件和内容另有规定外,完全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 二、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法定担保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等担保方式;二是当事人可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留置权这种担保方式。 三、本担保和反担保 根据担保设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担保可以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
担保期限有下列特点: 1、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 2、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 3、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及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4、保证期间的经过具有消灭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但其效果取决于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是否对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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