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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
保证担保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证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形式,它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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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指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提供经济实力强、遵循诚实信用的法人作为第三方来保证买方的付款。一旦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担保人将承担付款责任。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担保人应自愿。保证人应与销售方签定书面保证合同,并写明保证的内容、方式、由双方签字、盖章。2、担保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担保人的责任。要注意代为履行与连带责任的区别。代为履行是指只有当原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和赔偿损失时,才能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和赔偿损失。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只要不履行债务,无论是否有履行能力,债权人都可以直接要求其履行或赔偿损失。3以原债务变更或修改原债务合同时,必须事先征得保证人得同意,否则保证人不负责保证责任。四是合理选择保证人。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不能担任担保人,选定的担保人确实可以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即需要对担保人进行信用调查。5、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下内容不可或缺:被保证的债权类型金额;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限。
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在抵押担保的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不能够按时归还相应的欠款,则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偿还债务或者要求担保人对债务进行相应的代为偿还。
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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