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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1.利用小区内公共道路、公共空地或草地等非私人专用场地建设的车位,小区车位无论是当初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车位,还是小区交付使用后利用前述场地改建的车位,都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们通过业主大会或其他形式共同决定是否收费、是否委托物业公司等收费运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公司可以经业主们委托进行运营并收费,但收益扣除物业公司合理的报酬外,归全体业主共有 2.小区门口两边商铺前的车位,看其所处场地,是小区道路,还是城镇公共道路如果是小区道路,则该场地及车位归业主共有,其使用如前所述如果是城镇公共道路,则该场地归国有,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市政或城管等部门进行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物业公司等企业运营管理该停车位的,需要按规定办理手续 3.地下车库产权及使用权,是最为复杂,也争议极大的 (1)地下车库中,有一部分是属于人防工程属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或者车位,产权一般认定为国有有的城市通过立法或者政府部门规定,明确此类人防工程车库车位平时归全体业主共同使用,使用方式有免费的,也有由人防部门或者小区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等企业管理并收费,收益扣除管理者合理报酬后,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等但更多的城市,是由人防部门许可开发商管理使用此类人防工程车库车位,允许开发商短期出租给小区业主(租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也允许开发商自己或委托物业公司有偿运营该车库车位实务中,有的开发商以出售或者“永久转让”“长期出租”等方式变相出售此类人防工程车库车位,其实是违法的,受让者风险极大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根据《》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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