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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不合法。小区共有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无权利私自设立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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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车辆停车情况。未在规定的位置停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人行横道、施工区域不得停车;(2)窄路、桥梁、陡坡、隧道、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前、距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4)车辆停车前不得开门、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5)路边停车场不得靠近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员不得装卸物品;(4)车辆停车前不得开门、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5)路边停车场不得靠近道右侧,车场后不得装卸物品;(6)
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由小区房屋单元所有人共同拥有。关于它的使用,有学者认为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即全体区分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属于交警支队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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