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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保密和竞业禁止条件到底是如何的呢?

2022-08-08
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才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具有可保护利益。只有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所开发的所形成的商业秘密,才是设定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的原因。商业秘密一般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等内容。但有些用人单位将营业执照、样品、财务报表、员工手册等公开的信息也设定为保密事项,夸大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三要素是:秘密性、价值性、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与正常的经验和知识的积累是不同的。用人单位如没有依据上述三要素来合理确定自己需保密的信息和技术时,因其商业秘密缺少必要的构成要件而使保密事项不成立,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就会因得不到法律支持而失去意义。瑞士民法典第340条规定,雇主不能证明存在值得保护利益的,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法律支持正当的竞争行为,并赋予了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权利,而不认可任意夸大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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