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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转载,任何媒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传播他人作品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盗版、未经许可,不论是传统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引用转载等,还是网络媒体,但在文学,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都构成侵权,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擅自复制、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根据这一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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