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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转载下列资料不侵犯他人著作权:(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
袭、转载,任何媒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传播他人作品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盗版、未经许可,不论是传统媒体,未经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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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2可以向法院起诉侵犯名誉权。
对历史性、记实性文学作品侵权的认定:同现实生活中的侵权相类似,描写历史上的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后代有权起诉,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作品中没有人格侮辱、诽谤内容,只是时间、地点等个别细节和枝节问题失实,甚至有推理性虚构,合乎逻辑的编排,不能构成侵权。 否则,不侵权,也会变成侵权。现实生活中,吃亏往往是不能恰当的以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1)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2)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2、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 (1)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2)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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