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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劳动仲裁流程如下:(一)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
(一)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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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2、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3、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4、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仲裁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一)。受理阶段的仲裁程序始于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天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和附件。(二).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构成方式和仲裁员的选定。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存在疑问时,可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说明原因。如果避免事故在第一次开庭后知道,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交。因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人员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已办理的仲裁手续重新办理,是否允许,由仲裁庭决定。(三).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四).裁决阶段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法院不能形成大部分意见,则根据最高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有以下权利:1、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仲裁法院对事实明确的部分进行先裁决2、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的文字、计算错误或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法院的修正。双方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应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存在欠薪情况,讨薪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讨回薪资。劳动仲裁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重要的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处理本地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性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三方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由仲裁委员会指派仲裁员或仲裁庭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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