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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对执行优先受偿债权异议怎么办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行使这个权利时还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行使期限。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使用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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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以下简称批复)中得以明确,该批复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批复第二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购房人,在支付了50%以上的购房款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为了筹措资金,经常会向银行贷款。作为条件,银行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担保。有的时候,建设单位可以以拟建的建设工程(主要是商品房)作为抵押来为贷款作担保。于是,在建设单位和银行之间就会签订一个抵押合同。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就是说,如果建设单位在应该偿还贷款的期限届满而没有清偿贷款的话,银行就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主要是指商品房)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将所得的收入占有。但是,根据《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意味着,如果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则施工单位可以将建成的建设项目这家、拍卖并将所得占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处理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定义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1、建设工程能顺利完工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2、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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