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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享有房屋居住权的一方再婚后仍可居住。但是现实生活中,再婚的一方虽然有居住权,但只能住在前夫(妻)家。再婚的一方应该和现在的配...
一、租赁的房屋能否进行抵押出租人可以将出租的房屋进行抵押,房屋租赁不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同时,抵押权的实现亦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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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享有房屋居住权的一方再婚后仍然可以居住。但在现实生活中,再婚的一方虽然拥有居住权,但只能自己在前夫(妻)家居住。 再婚的一方应该和现在的配偶居住在一起。如果再在前夫(妻)家居住,从道义角度,显得非常尴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租赁房屋的同住人可以将其居住权转让给其他人,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其他合伙人可以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 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 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 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4. 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必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所有权为自物权、完全物权,而居住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居住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并由其派生,这是两者最主要的联系。至于两者的区别,除了当然存在的自物权与他物权的不同点之外,两种权利在实现方式上也体现了不同的趋势和取向。居住权以他人的房屋为标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权。既然是对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价值,就必须对房屋进行物质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权是以实施对他人房屋的现实占有为实现条件的。 传统民法典中的地上权,在中国被有的学者称为“基地使用权”。但不论称谓如何,都可将此项权利的概念表述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由此可见,地上权与居住权同为他物权,同样只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不享有处分权,同样是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实现基础的实体支配权。
租赁房屋具有合法的买卖资格。房主在出售房产前,应确保给予租赁户合理的时间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若租赁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表达购买意愿或未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天内做出明确表态,房主有权将房产出售给其他买家,而租赁户仍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小产权房,由于其买卖权益并未被法律所认可,因此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易过程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这类房屋通常是由农民集体组织在我国城乡边缘地区收回的土地上建设,主要用于向市场推广销售。由于这类房屋无法获得国家房地产主管机关颁发的所有权证书,取而代之的是由乡镇政府或村级委员会颁发的证书,因此也俗称为“乡产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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