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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方的签名不算数,这是双方的才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
无效的。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签单方面签订的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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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字,盖了章的劳动合同,一经签定就有具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应严格覆行,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如果要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也要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能解除,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经协商未能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劳动合同就不能随意解除。如果单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其就是违约,依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应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本案的事实,我认为公司方并没有做到辞退员工的公正性,合法性,而是偏听偏信或是为了私利,以变更我的工作岗位为幌子,如果变更是属于同一工种内的正常调动,我会服从公司的安排,但实事上是不同的工种,公司强行变更,变更不成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众所周知,不同意变换岗位是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而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是可以的,于是公司有违事实的真实性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口头把我辞退,但其根本找不出我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更不用说经过培训等。假设这是事实,同样也是根据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文件中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正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方不管是变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调动安排也好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辞退的程序上,也是有违法律法规程序,辞退通知书既是程序也是条件,而经济补偿金则是承担违约或侵权的法律责任形式。要知道,中国是一个法制的社会,违法行为或是不尊重法律的行为无论是谁,都是要付出昂贵代价的,幻想不付出代价就达到解雇,辞退的目地是不现实的。因此,我的仲裁请求理应得到认可与支持。
无效。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九)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1,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6,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给付条件及给付标准的相关规定: 1,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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