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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政府办公厅3月24日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和116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和9.6元两档。其中,宁波市10区行政区域内(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北仑、鄞州、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统一为最低月工资标准13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10.7元。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12.0元、10.9元三档。 其中宁波市六区(含老三区、鄞州、北仑、镇海)和四新区(保税、大榭、高新、东钱湖)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6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3.5元。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物价补贴照发,如发生职工的病假工资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八十发给。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1660元(慈溪、余姚和杭州湾新区)、1530元(宁海、象山和奉化)三档。上述规定适用于劳动合同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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