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安全要求)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应当佩...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销售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登记条件。销售者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或者更换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生产管理)已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生产者不得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市经信委应当及时将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主管与协管部门)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本市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设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本市工商、交通、商业、建设、房地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18人已浏览
565人已浏览
1,036人已浏览
2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