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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地役权,善意第三人是可以善意取得的,其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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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所有权可以善意取得,但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债权是不可以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是一种物权取得的方式而非债权。善意取得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强调第三人善意也就是不知情。而债权是特定双方在知情的情况之下形成的,所以不能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是一种权利,采取登记公示主义,股权是需要登记的。如果要转让股权的,需要权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到工商局办理转让登记。那么,股权是否善意取得,在我国《》中,仍未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类纠纷之时,可参照《》的有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则,合理裁处。满足善意取得条件的,股权可以善意取得,该构成要件包括: 1、登记的股权人没有处分权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权人不是真实的股权人。 2、无处分权人转让股权的,例如夫妻以共同财产向出资取得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方擅自转让该股权、《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处分股权的情形或者《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情形。 3、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符合以上要件的方可善意取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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