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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
1、对于地役权,善意第三人是可以善意取得的,其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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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善意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单位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你和张某通过约定在张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修建了一条道路,没有办理登记,此时你享有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准确的含义是,当义务人发生变动的时候,如果受让人不知道该地役权存在的,权利人不能对抗受让人。如果张某在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给赵某时赵某不知该地役权存在的,即为善意第三人,其可以拒绝你在他的土地上通行,如果赵某是知情的,则不得拒绝你在他的土地上通行,具体情况还需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赵某当时在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是否知情。
能。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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