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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可不可以善意取得

2022-03-23 489人已浏览
  • 祁萍律师

    祁萍律师专职律师

    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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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只有五个情况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1、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发生属权登记错误; 2、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已经为受让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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